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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有哪些范围啊

2023-11-24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告诉人民法院才予直接受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270条规定的) 上述案件,由于与被害人切身利益相关,《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被害人放弃追诉权,司法机关不能主动追究。所以,上述案件,只能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即案件性质、情节、危害轻微,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条规定的) 3、侵犯通讯自由案《刑法》第252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258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261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葦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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