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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
董事会应当制定规范的董事会召集程序、议事表决规则,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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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分管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部门的工作。
证券公司股东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证券公司:(一)所持证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二)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三)决定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四)委托他人行使证券公司的权利或与他人就行使证券公司的股东权利达成协议;(五)变更名称;(六)发生合并、分立;(七)解散、破产、关闭、被接管;(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发生转移的情况。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上述情况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地及主要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准则的要求,修改、完善及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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