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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的交强险拒赔:《交强险条例》没为保险公司免责。《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除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受害者故意造成的,否则不能拒绝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给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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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者不仅逃避不了刑事处罚,也逃脱不了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被保险人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同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情形也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保险公司有理由在肇事者逃逸后拒赔第三者商业责任险。
交强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后,可以向侵权责任人追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属于逃避责任,这种行为保险公司是不会赔付的。 依据车险免赔条款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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