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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法律的规定体现了对特定期间内对妇女、胎儿和婴儿的特殊保护。...
一个地方,一个风俗的,我们这里是肯定要有的,你们那里应该也是有的,好好的沟通一下吧。不要是失了礼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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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 (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 (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婚后彩礼是否还给男方,要看情况。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男方可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二、婚前支付,给付人生活困难。
如果女方家长就是那种好吃懒做的人,你跟他女儿也没啥感情,那这样的婚就不要结了,毕竟亲缘关系你也买不断,以后有事还是要找你,而那三十万买断关系的做法是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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