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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你签字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合同也不能申请贷款的啊,需要房产证的。...
可以根据手头的证据提起诉讼主张权利,要求对方返还生效的合同原件并按合同执行各购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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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被老婆拿走属于盗窃,擅自拿走他人东西的,构成盗窃。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老公并没有占有的故意,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临时借用(当然是在有关证据证明,拿回家是可以从其它证据查出来的,否则有可能构成盗窃,另外还要看其把物品拿回家时的心态,是想占有还是想临时借用),则能构成犯罪的可能性不大(特殊物品例外).后期老公在老婆的要求(建议)下,不再把物品拿回单位,则构成教唆犯,至于谁重谁轻,需要根据证据进一步研究,我暂且倾向于老公重一点,因为其已经把物品拿回了家,已经使单位的物品脱离于单位的监管和控制之外,并且即使老婆不说留下,其也可能留下,老婆建议的留下,决定权仍然在老公本人,况且老公是个完全刑事能力人,已经有很强的认知能力,因此,我暂且倾向于老公的责任重,不过确实需要进一步根据案情进行研究,就这个解答,许多方面我也感到有不确定和严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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