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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规定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执行;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工作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中央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中央储备粮。中央储备粮储存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对破坏中央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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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央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国务院直接决定动用中央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中央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中央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
承储企业不得以中央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中央储备粮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调出另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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