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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负有保密义务。...
征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及时、准确录入个人信用信息,或者未按照第二十条规定向用户提供查询服务的,由信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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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60日前告知消费者,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告知书,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终止经营手续,交回《省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备案证》。
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罚款;构成违纪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依法应当竞拍(公开)而采用邀请招标或其他采购方式;(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竞价人(投标人);(三)与项目设计单位、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交易代理机构、竞价人(投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串通;(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采暖期内,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采暖期内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对供热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处1万元罚款。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非采暖期内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影响用户采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供热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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