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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担保是不定无效,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向外界提供担保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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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10条明确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这是分公司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的法律依据。因此,如果分公司想要对外担保,首先要取得的授权。如果分公司对外担保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但后来又取得了公司的授权,这种情况可以视为公司对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行为的追认,其效力与事先取得公司的授权相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先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就授权分公司对外提供保证担保形成决议,然后由公司根据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出具授权书。如果分公司对外提供保证担保超过公司的授权范围,那么根据担保法第29条规定,该保证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1、分公司担保是不定无效,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向外界提供担保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 2。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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