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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对于经股东同意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的股权,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两个以上股东行使先优购买权的,...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由此可推导出这样的立法原意:其他股东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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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对于经股东同意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的股权,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两个以上股东行使先优购买权的,由其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来购买。
股东优先购买权指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出资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股东优先购买权有利于解决股东争端,防范股东突出风险,节约交易成本,有利于股东实现对公司得控制权。即使一个国家的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并不表明该国家立法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否定。 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如下: 首先,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其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转让股东的股权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的优先购买股权的权利。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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