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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多年来自愿承担a女儿的援助任务,a女儿有权要求其支付帮助吗

2022-01-08
A在有恩于B的情况下,B多年来自愿承担A女儿的上学费用,如果双方之间没有借贷方面的特别约定,B的行为视为赠与,其在多年后提出的其他要求均无法律根据。 A女儿本身享有婚姻自主权,B以威胁的方式强迫与A女儿结婚,本身属于侵犯A女儿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对此A女儿有理由拒绝其不合理要求。 至于B索取的巨额款项,本身超出了其自身承受能力,且超越了正常人的消费水平,是无理要求,可以拒绝。如果A女儿愿意就B曾经的援助做出偿还,可以根据自己曾接受其援助的范围内,结合自己家庭的经济实力,给付相应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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