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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有错误,损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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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有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诉讼制度。当事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应属本案的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 (3)发生法律效率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全部或者部分错误; (4)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
建议找个律师代书,因为案件情况不一样,书写的内容也不一样。
提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在会议决议形成并至起诉时持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原告起诉时应提交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发行的记名股票及无记名股票,或者在证券交易场所开立的证券账户,证明其股东身份。原告提交其他书面文件证明其股东身份且公司予以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允许其以股东身份起诉。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已经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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