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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还对几种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
根据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的特殊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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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特点具有什么样的特点,可以这样回答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其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的特征是: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一种较为规范的活动。 2.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只能是与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管理相对人。 3.行政复议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管理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进行调查取证、组织审理都须依法进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的特点是具有被动性,另外补充行政复议的特征 1、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 2、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3、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5、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行政复议的特点主要有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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