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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应当咨询当地计划生育部门,以省为例,再婚生育子女的应当办理再生育证。《再生育证》办理流程:一、审批权力行使依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湘人口发〔2014〕9号文,湘卫法制发〔2015〕1号文。二、审批条件已婚育龄夫妻认为符合《条例》:(一)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1、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2、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3、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4、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5、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二)第十六条、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1、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2、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3、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4、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5、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6、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三)第十七条、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四)符合省单独二孩政策,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方系独生子女(包含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或者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及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情形),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妇。“单独再婚”夫妇要求再生育1个子女的条件:1、独生子女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2、独生子女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子女的;3、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三、所需资料(一)基本资料1、再生育审批表1份(在夫妻双方计生部门领取均可,省内的需单位/村/社区、乡镇/街道两级审核并盖计生章,省外的还需加盖区县计生章);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3、女方近期1寸免冠彩照2张;4、3个月内的B超孕检单复印件1份;5、夫妻双方现有子女的户口本(或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二)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1项规定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1、市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结果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2、夫妻双方染色体检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三)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2项规定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1、《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2、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四)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3项规定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1、离异后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2、丧偶后再婚的需提供前夫/妻结婚证明和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五)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5项规定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1、提供由省或市侨办出具的华侨证明或港澳台居民的回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2、夫妻双方护照及其他国永久居住证明或港澳台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3、夫妻双方和一个子女到内地定居的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4、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六)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1项规定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1、夫妻双方所在村提供的农村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土地承包合同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2、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证明原件1份;3、夫妻双方是否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明(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要提供退还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其他优惠的证明)原件1份;4、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七)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3项规定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1、夫妻双方所在村提供的农村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2、夫妻一方父母系烈士的证明或当事人一方系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3、夫妻一方父母所在村出具的当事人父母婚姻状况以及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并附所在组5名以上群众签名认可证明原件1份;4、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八)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5项规定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1、夫妻双方所在村提供的农村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2、夫或妻一方兄弟姐妹无生育能力、未生育未收养且系农村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的证明,并附其所在村组5名以上群众签字认可证明原件1份;3、夫或妻一方未生育未收养的兄弟姐妹签署的放弃生育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4、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九)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6项规定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1、夫妻双方所在村提供的农村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2、离异后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3、丧偶后再婚的需提供前夫妻结婚证明和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4、夫妻双方再婚前各自生育的子女经市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出具的符合病残儿标准的结果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5、夫妻双方染色体检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6、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十)符合省单独二孩生育政策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1、单独一方父母双方户口簿、结婚证、双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2、单独一方父母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3、单独一方父母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4、单独一方系收养的,需提供收养证或户籍地提供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5、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四、审批程序(一)夫妻双方均可向所在单位/村/社区申请办理再生育证,如申请在女方办理的,需先男方单位/村/社区、乡镇/街道两级审核签署意见并盖计生章(跨省还需加盖区县计生章),如在男方办理同上类推;(二)单位/村/社区计生部门收到办证申请后,应认真核实全部材料,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经群众评议无异议后提出审核意见并盖章;(三)由申请人本人或委托单位/村/社区计生专干去乡镇/街道办理,乡镇/街道计生部门结合调查核实情况,以及申请生育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村/社区张榜公示5天期间群众评议情况,在《再生育审批表》上签署的意见并盖章;(四)乡镇/街道计生部门签署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再生育审批表及有关材料报区(望城区、岳麓区)计生部门,区(望城区、岳麓区)计生部门收到再生育审批表后应认真核实全部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报经区再生育审批小组审批。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不符合生育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2、材料欠缺的,限期补齐;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由区(望城区、岳麓区)计生部门根据审批小组的决定发给《再生育证》,并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单位/村/社区分别张榜公布。
离婚后再婚生育,是否属于二胎还得由计生部门予以确认。由于再婚夫妻在再婚前的生育状况各有不同,因此,对再婚夫妻再生育政策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授权于各省市(自治区)人大及党委会制订。你可查阅你省经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那上面应该明确了再生育政策,你可自行对照。至于有否生育补贴,如果当地有生育补助的规定,你可直接向当地计生部门咨询。如果当地政府没有这个规定,那么也就没有这个补助政策的。因为国家和省市也是没有这样规定的。
目前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存在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情况。为避免地方性立法的不平等,需要在更高位阶的立法上尽可能统一标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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