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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
交通事故受损车辆,按照车辆保险的相关认定情况进行赔偿,但如果由于驾驶人员违法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则只能由交强险进行赔偿,商业保险是不予理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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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车物勘估时,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二以上经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员。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按实施细则的修理、更换或重置的价格费用评估准则,计算损失金额,作出一个鉴定结论,出具《价格鉴定书》,并加盖鉴定单位印章。原则上鉴定结论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7天内作出,如情况特殊,经交警大队批准可延期7天。
交通事故后车辆损失介绍: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故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鉴定车辆价格损失时,各方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也应通知保险公司派人到场。
对车辆的维修、伤者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双方在交警部门所交押金中支取或自己先垫付,车辆维修完好或人员康复后,双方当事人与交警联系,解决交通事故事宜。交警大队事故组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价格鉴证报告》及有关规定解决双方的损失赔偿问题。参保车辆在理赔时,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价格鉴证报告》、住院费票据等相关材料。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所出具的《价格鉴证报告》具有法律效力,车主与各保险公司有价格争议的,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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