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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地不明的,如果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则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是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是即时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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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诉讼中货物运输合同合同履行地的具体规定方法: 1.购销合同: ①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从约定,未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注: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②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③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合同中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6.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7.供电、水、气、热力合同:这类合同的履行地按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以供电、水、气、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合同履行地为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合同中另行约定的其它地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确定管辖法院时,运输合同的履行地应当是运输的起点和目的地。我国法律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不同的规定,不同合同的具体履行地点也不同。如何更好的确定合同履行地点有约定,需要在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依法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支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点;交付房地产的,房地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目标,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时结清,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住所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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