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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不同:搜查的对象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住所、物品和其他场所。检查的对象只能...
1.搜查,是指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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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令和搜查证的区别有: “检查证明文件”在工作实践中一般表现为《检查证》,这是在治安案件中使用,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搜查令”在工作实践中一般表现为《搜查证》,在刑事案件中使用,同样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
《刑事诉讼 法》对于搜查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依据法律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但是,没有规定可以搜查几次。一般情况下,搜查不是必须进行的刑事诉讼程序,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才进行搜查的。在以下二种情况下的搜查是属于合法的,一是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的,二是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可以出示逮捕证或拘留证,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第一百三十六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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