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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公证如何办理? (一)公证材料 1、居民身份、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A4纸); 2、离婚证、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应附相应的生效证明 (二)公证程序 1、需要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公证; 2、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 3、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只有经过这三步确认的文书,才能在国内的法院使用 涉外离婚诉讼中哪些材料需要公证? 被告: 1、身份证明 2、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民事答辩状 4、授权委托书 5、法律意见书 6、相关证据材料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的,内地居民同居民、居民、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簿、;(二)本人的;(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的,内地居民同居民、居民、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的;(三)其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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