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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是医务人员过错造成的,经法定程序认定的,应当写医疗事故检讨书,实行内部责任追究。尊敬的医院领导:您好,我在这里向您提交这份工作失误和...
当医疗事故是出于医护人员的过错造成的,并且经法定程序认定的,应当写医疗事故检讨书,实行内部追责。 检讨书 尊敬的医院领导: 您好,在此向您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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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患者死亡的情况下,一定要慎重对待院方出具的死亡证明,对死亡原因存在怀疑一定...同意院方提出的尸检要求,通过尸检以明确死亡原因,确定院方是否应承担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罪之特点是1、发生在合法的诊疗护理过程中 医疗事故行为必须发生在医疗行为中。在我国刑法中,非法行医行为所致之事故成立非法行医罪,而不是医疗事故罪。因此,就诊人所接受的医疗行为是否为法律所认可即成为判断医疗事故罪成立的前提。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必须具备医务资格之人员的医疗行为才可能是合法的诊疗护理行为。其次,具有医务人员资格的人所实施的行为也并非都能成为医疗事故罪中的医疗行为。在我国,医务人员大多是在各种医疗机构内以其所在的医疗机构的名义从事医疗行为,其医疗行为的合法性,首先要受制于其所在医疗机构的合法性。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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