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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需去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则需去发证部门过户。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若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当事人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针对农民因买卖或继承房屋而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况,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必须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具体来说,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或房屋继承人应在依法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证后,持有关证明文件、材料,向当地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审核通过后,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将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换发加盖有县、市人民政府印章的土地证。
1、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3、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首先,需要确定所取得的房屋是否具有国土证。如果已经获得了国土证,可以根据国土证直接向国土部门申请分户。 如果没有国土证,需要查看该房屋的具体情况。例如,如果该房屋很早以前建造,当时只办理了房产证而没有办理土地,则需要向当地国土部门申请补办土地证,并补缴土地出让金,以便完善土地手续并取得土地证。 最后,携带相关证件和资料,前往国土资源局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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