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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具备监测条件的路段设置机动车排气流动式或固定式遥感监测点,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排放状况进行抽测。对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或目测可见黑烟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可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对于抽测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收回环保标志,督促维修治理后进行环保检测,重新取得环保标志方可上路行驶。监督抽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或者禁止部分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并公布后实施。
市内五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鹿泉市、藁城市、、栾城县行政区域内,禁止新建储煤场煤炭经营企业,关停所有经营性储煤(配煤)场。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取缔无环保手续的洗煤厂和煤炭经销企业;对合法的洗煤厂、煤炭经销企业进行高标准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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