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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者的概念不同 产品瑕疵:指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所具备的性能低于明示的产品标准,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产品缺陷:指产品缺乏合理的安全性,即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2.两者的判断标准不同 产品瑕疵:产品是否具备通常应当具备的使用性、效用性以及其它约定的品质。 产品缺陷:该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 3.两者的特征不同 产品瑕疵:缺乏效用性。 产品缺陷:缺乏安全性。 4.两者的责任性质不同 产品瑕疵:违约责任。 产品缺陷:特殊侵权责任。 5.两者的责任主体不同
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两者的不同主要表现以下 (1)构成要素不同:产品瑕疵不含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缺陷,则含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2)主观归责原则不同:产品瑕疵主要使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经生产者、销售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只有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缺陷则实行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原则。 对销售者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和特殊情况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对生产者则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造成损害,生产者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无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 (3)赔偿顺序不同:产品瑕疵的赔偿责任是先由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对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向消费者赔偿后才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因此,赔偿顺序有先后之分。而产品缺陷的赔偿责任则无先后顺序,受害人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
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的区别在于:第一,损害程度不同。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瑕疵是指产品在使用性能上存在瑕疵,或者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者未丧失原有的使用价值。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存在缺陷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第二,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不同。对于产品瑕疵,消费者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该销售者赔偿后,可以向有责任的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对于产品缺陷,消费者既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而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对方追偿。第三,赔偿的方式和标准不同。对产品瑕疵,可以由销售者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及赔偿损失。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财产的伤害,销售者、生产者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四、诉讼时效不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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