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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有三个主要内容: 1、罚款决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的制度,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自...
按照《》相关规定,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为: (1)立案。 (2)调查取证。 (3)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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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限制。”,因此,行政机关可以作出新的处罚决定。即使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作出撤销判决,行政机关依照新查证的事实或者适用正确的法律重新作出决定,仍然是法律所许可的。
针对行政处罚工作流程这个问题: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档案管理 立案 对由举报、投诉、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交、媒体曝光、监控发现以及通过检查发现的文化市场有关案件,执法科室根据核查情况,填制《立案审批表》,法规科审查,执法科室送局长审批。 调查取证 执法科室具体负责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收集证据等调查取证工作。 审查 调查结束,执法人员填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法规科审查,并送局长审批。 告知 1、法规科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由执法科室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办案人员进行复核,填写《陈述申辩情况审核表》,法规科审查,执法科室送局长审批。对提出听证的,法规科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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