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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应当经十名以上业主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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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小于二万平方米的项目,经物业所在地区、县房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倡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墙体外观;(三)违反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四)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五)乱设摊点或者乱倒垃圾、堆放杂物、高空抛物;(六)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张贴、涂写、刻画;(七)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音;(八)排放或者堆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九)占用、封闭或者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损坏或者挪用消防设施;(十)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款规定的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办公、工作人员值班以及存放工具材料。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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