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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
一、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信用卡资料信息。 二、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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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罪的定罪情节法条对本罪的构成没有规定情节、数额、后果等方面的要求,但并不等于只要实施了本法条规定的行为就一律认定为犯罪。综合案情分析,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不认为是犯罪。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本罪定罪处罚: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 (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较多的; (3)窃取、收买、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4)造成其他较重后果的。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行为人将窃取、收买到手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用于自己伪造信用卡的,又会触犯《刑法》第177条第l款第4项的规定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这种情况属于吸收犯。按照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只定伪造金融票证罪一个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人明知犯罪分子实施伪造信用卡犯罪,而为其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共犯论处。 3、依据法条第3款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从重处罚。 信用卡在当代的社会还是比较常见的,主要还是因为信用卡具有比较重要的一种透支的功能,当然了,如果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的一些信息,将会构成我们国家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信用卡信息; 2、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方式交换他人信用卡信息,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其中,窃取是指以秘密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收购是指以金钱或物质利益从相关人员手中交换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合法行为;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1、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信用卡资料信息; (2)、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3)、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4)、客观表现的行为方式包括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三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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