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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存在赔偿。根据民法典规定,因为大风大雨致使工程受到损失的,属于不可抗力,双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存在赔偿问题。 《中华人...
自然灾害没有加害人,没有责任主体,不产生赔偿问题。 像台风、暴雨、地震之类的灾害,属于非人为的不可抗力,由此带来的人员和财产受损,没有赔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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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赔偿用人单位所遭受的损失。劳动者因一般工作失误而造成损失的,不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2、重大过失,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责任人在法律行为能力范围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事故不会发生而未采取措施所造成的事故及损失为过失。 一般过失,是指行为人在通常情形下无法预计自己的行为将产生何种后果。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一、若暴雨水浸属于可排除,未达到不可抗力层次的,承包方应当排除障碍,继续施工,若擅自停工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的相关损失。 二、若暴雨水浸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承包人停工也无可厚非,那么双方可按照以下方式处理赔偿事宜: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送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由业主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施工单位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施工单位(承包人)承担。
建设工程合同中应当对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进行约定。因此,工程变更造成损失的,承包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实际损失向发包方提出索赔,一般包括以下费用: 1、人工费。 2、施工机械使用费工费。 3、材料费。 4、现场管理费。 5、利息。 6、合理利润。 风险提示:在这个工程变更索赔处理程序中,更多的是由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共同协议,除大部分的必备协调外,还可以根据工程情况变更而异。当然,如果在协议不成功的情况下是可以移交相关司法,交由司法法律来判断,怎样合情合法的履行双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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