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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要根据各自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按主犯、从犯分别处罚。如果犯罪嫌疑人能积极赔偿并得到受害人谅解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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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损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 名誉是指人们对公民或法人道德、才能、声望、信誉和形象的综合评价。 如果公民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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