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水利部备案。...
水利单位运用经营性资产从事经营活动,按下列规定办理: 1.已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水利单位,应将单位的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纳入承包指标体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水利单位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各级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和水利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不得直接支配水利单位的财产。
监督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政府或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对被监督单位及管辖单位财产流失的情况不掌握、不反映、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2.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3.超越权限干预水利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权,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为落实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保证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到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主管单位的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水利国有资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57人已浏览
988人已浏览
235人已浏览
14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