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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只追究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而不追究一般参与者。“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犯罪活动中起...
1.本罪只追究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而不追究一般参与者。 2.“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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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2、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3、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本罪只追究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而不追究一般参与者。“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积极参加的”,是指主动参加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犯罪活动的,在实施犯罪起了重要作用或者有其他犯罪行为的等。 对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首要分子,在判处主刑的同时,一般也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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