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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停手续(1)调停委员会指定1名或2名人民调停员主持调停,医疗患者双方当事人对调停员提出回避要求的理由成立时,应予以更换(2)医疗患者双方当...
一、组织医疗纠纷调查,收集相关资料,了解医患双方的意图。 二、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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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是指,医疗纠纷发生后,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协调、帮助、促进下,进行谈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见,消除争议,签署调解协议,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者在医疗纠纷调停中不是独立的意思,而是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前提下,以促进当事人形成一致意思为目的,组织调停、促进交流、提出建议、作证协议。调解协议和协议一样有合同效力,但没有强制执行效力。
一、医疗纠纷出现后的调解流程如下: 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 2、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 3、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 4、医务科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 二、起诉流程如下: 1、诉前准备工作:咨询医疗方面的专家,了解是否属于医疗过错,属于医疗过错的,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 2、提起诉讼:到法院立案庭发起诉讼,法院会安排时间进行第一次开庭,该次开庭主要确认医患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的病历将在第一次开庭后由法院移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
1、医疗纠纷的调解主要有三类,一种是行政调解,一种是人民调解,一种是法院调解。 行政调解:是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主持下,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医疗机构和患者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而达成对医疗事故赔偿的和解协议。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2、人民调解: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一般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由医调委安排调解员及时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将医患纠纷由医院内引导到医院外解决;根据需要组织评鉴会或合议会对纠纷进行定性、定责、定损、定赔;调解员按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调解原则,根据评鉴结果进行调解,签署调解协议;签署调解协议后,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3、法院调解: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4、对于行政调解以及人民调解,其签署的调解协议具备法律效力,但不具备强制执行力;而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的效力以及法院调解,都具备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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