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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的反向假冒。 二、对驰名商标的侵权的认定。...
商标的反向假冒 商标的反向假冒也称商标的反向仿冒,是指经营者合法取得他人拥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未经商标注册权人同意,擅自更换其注册商标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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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标侵权的主要种类,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根据商标有关规定,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邀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如果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利行为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商品; (6)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情节处于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作为一种非财产性权益,在市场中的商业价值越来越受到商标专用权人的重视。为了提高商标的价值,它们在经营过程中,科学生产、加强管理,努力提高商品或服务的内在品质;扩大宣传,以期得到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知悉和满意。同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不被非法侵害,从而引起商标贬值,商标专用权人加大了对商标的保护力度,这就使得侵权者不得不采取更加“高明”的手段。因此,新时期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呈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商标侵权案件特点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九十年代初期,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侵权者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用在相同的商品上对外销售,即通常所说的销售假冒商品;侵权群体主要是一些以家庭作坊为主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他们在当时对市场秩序造成的冲击,至今令我们记忆犹新。现阶段,侵权群体已经由原来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扩展到正规的公司、企业,甚至是一些有影响的大企业;侵权者的侵权形式花样百出:有在广告宣传、展览会、合同文本中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有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或网络域名;有“偷梁换柱”式的将自己的商品贴上他人的商标投入市场;有将注册商标作为招牌、幌子使用的等等。而侵权形式多样化的原因,一是商标权保护力度的增强,迫使侵权者不得不绞尽脑汁,另辟新招;二是投机取巧,借他人的市场影响,建立自己的市场地位。2.侵权手段更加隐蔽稍微“高明”的侵权者已经不再“垂青”于假冒这种拙劣的侵权手段,他们更多地采用了似是而非的“搭便车”伎俩。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造成相关消费者误认,或引起消费者对两者产生某种联系,是侵权者希望收到的效果。由于对商标近似的判定本来就是一个复杂而棘手的问题,使得商标专用权人遇到这种情形时,不敢轻易通过工商部门或人民法院向其主张权利,而通过双方协商以期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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