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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与欺诈的区别:1。贿赂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欺诈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贿赂的主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欺诈的主体是公有权。...
受贿罪与诈骗罪都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特点,但也有以下不同: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而后者则是一般主体。2、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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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诈骗罪和受贿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两者的犯罪主体不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是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后者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打着与某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旗号,收受财物,办理请托事项。如果此人确实与国家工作人员有一定的密切关系,但是请托事项没有办成,且没有退回收受的财物,如何认定行为性质?司法实践中,往往将此类行为当做“诈骗罪”打击。可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诈骗罪”在实践中界限非常模糊。两罪在构成方面存在以下差异: 1)客观方面不同 诈骗罪的前提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除非嫌疑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确实不存在任何关系,否则,不能以“请托事项未办成”的结果,来推定其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只要能证明嫌疑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密切关系”,嫌疑人通过这层关系收受请托人财物,要么是作为中间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要么是避开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其影响力办理请托事项。无论请托事项是否办成,其行为构成的是贿赂犯罪而非诈骗罪。 2)犯罪对象定性不同 如果对此类“诈骗案”准确定性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请托人不但不是诈骗案的“被害人”,甚至是贿赂犯罪的行贿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从这个角度,可以对其形成一定的牵制。被告人到底是“利用影响力受贿”,还是作为行贿犯罪的共犯之一,未能实现行贿目的,需要根据事实和证据再做进一步确认。
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敲诈勒索罪和受贿罪:(1)不同客体的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购性。(2)客观表现不同的敲诈勒索罪主要是以暴力伤害被害人及其亲属,揭露他人隐私或不正当行为危害他人名誉、地位、未来和毁坏他人财产,破坏生产或经营等威胁或威胁,强行索取公私财产,具有明显、公开、强行的特点;受贿罪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产,或者以为他人谋利益相交换,索取他人财产。一般是利用对方要求的机会主动索取财产,而不是使用强制手段。虽然有时可能会刁难和威胁,但索取手段相对隐蔽,方法婉转。(3)不同犯罪主体实施敲诈勒索的人是普通人,受贿者是国家工作人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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