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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出资的方式、技术出资需要评估,劳力不得作为出资。如果该股东未能就技术评估出资,而又想占有更高的股份。 一、可以在设立时,在公司章程中或...
为防范法律风险,避免今后发生争议,可以委托律师具体操作起草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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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后,因经济生活的实践却又要求股东退股,原因很多: (1)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 (2)股东死亡。股东依法享有股权列入遗产。若继承人不愿或者不适宜成为公司股东时,就得将死亡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 (3)股东离异。当股东婚变,作为非股东一方配偶很难参加对人合性要求比较高的有限公司。非股东的配偶常要将股东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取出来变现交割。 (4)小股东遭遇控股股东压榨而欲退股。 (5)公司陷入僵局。 (6)股东的出资面临法律强制执行。 (7)其他情形如股东长期患病不能参加公司管理、股东乔迁异地或者国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东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等。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与05年修改前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只是把原来的“抽回出资”变更成为“抽逃出资”,一字之差,却建立起一项新的法律制度。与新公司法第75条关于公司回购股东股份的规定配合适用,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找到了一条退出公司的门路。
对担任合伙私人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人,没有一定要占多数股份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指根据公司章程、由股东大会决定、并报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对外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自然人,对其是否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要求,不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同样也可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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