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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效力待定合同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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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合同效力待定: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二、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 1、根本无代理权;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关于无代理权人所订立之合同,民法典明确将其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行为可能由于行为完成后发生的某种法律事实而完全不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三、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依民法典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赋予有关民事主体以追认权、拒绝权,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撤销权。 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相对人进行追认的,合同就有效,相对人不追认的,合同无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经追认生效后,应当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纯利益或者适应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认可后有效。 第五百零三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被代理人已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对方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认可。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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