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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条约不得撤销: 1、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能撤销,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 2、要约人应以确定承诺期限或其他方式明确告知要约人要约不得...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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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撤销要约: (一)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确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做好准备。
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况有: 1、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撤销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情形: 第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第二、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第三、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在受欺诈、受胁迫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明显违背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一方当事人称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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