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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一方致人自杀机动车方不赔偿怎么办?

2022-06-30
机动车与行人的碰撞之中,由于机动车的撞击力、破坏力远不是行人所能比拟的,因此,在责任认定方面,会较为倾向于保护行人一方。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免责情形,“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据此,行人基于自杀的目的与机动车发生碰撞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但是,在机动车与行人碰撞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行人的责任认定有赖于公安交管部门事后对事故现场的勘查检验,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因此,在事故发生之时,事故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问题尚无法确认,即使明显是行人自杀行为,事故方仍应积极抢救伤员,送往医院治疗。而在抢救过程中必然发生抢救费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进行赔偿。如果事后认定行人的自杀行为应为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仅在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如果保险公司之前垫付的抢救费超出无责任限额赔偿范围的,有权向赔偿义务人即行人索赔。如果行人在事故中死亡的,应向继承其遗产的近亲属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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