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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服务费是由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拟招标项目投资额,双方依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工程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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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财政部门规定支付。根据规定,招标代理费通常由招标人支付。招标公司接受业务,违法与招标人串通公告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费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投资额,双方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算价格[2002]1980号文件和发行改革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在双方充分协商沟通的基础上,招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的招标项目招标代理全过程所需的费用,该费用一般由招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但双方在合同上约定该费用由中标人支付的,由此约定。
公告费可以由原告垫付,费用可以在裁判文件中说明。或者,在执行阶段,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执行公告费。
诉讼费用规定是由原告先行预交,最后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当然胜诉方自愿承担也是允许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第三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第三十一条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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