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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量刑要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的充分性等来认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
毒品案件的量刑标准如下: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刑事处罚。二、走私、出售、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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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毒品的不同,量刑也不同: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判处死刑案件的数量标准问题 由于这个规定量刑幅度较大,既包括15年有期徒刑,又包括无期徒刑和死刑,因此,人民法院对达到《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毒品数量标准的严重毒品犯罪分子,在量刑的时候,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应当判处的刑罚。特别是对于是否判处死刑的案件,既要根据毒品数量的多少,又要考虑犯罪的情节。其中,有的毒品犯罪分子虽然刚好达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海洛因50克,但属累犯、惯犯或者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可以判处死刑;有的虽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在1千克以上,海洛因在50克以上,但属偶犯、从犯、或者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的,也可以不判处死刑。 犯罪案件情况复杂,各地的情况不同,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不可能绝对一致。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决定》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与毒品犯罪作斗争的形势的需要,提出一个供本地区内部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量刑标准 (一)三年以下: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不满200克 2、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三年至七年: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140克至200克 2、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三)七年至十五年: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200克至1000克 2、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四)十五年、无期、死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1000克以上 2、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量刑标准 (一)三年以下: 1、非法持有200克至1000克 2、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二)三年至七年;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七年以上; 1、非法持有1000克以上 2、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三、容留他人吸毒罪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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