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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辅助器具的范围(1)肢残者用的支辅器,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假鼻、内脏拖带、矫形器、矫形鞋、非机动助行器、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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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上述规定,辅助器具费用的计算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由于《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对这一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在确定数额时应参考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如有有特殊需要的,可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综上所述,《工伤保险条例》中辅助器具费用赔偿金额的计算也应以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为宜。其计算公式为: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后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而残疾辅助器具费是工伤康复费用,二者是两个不同的赔偿项目可以同时要求。目前对于残疾辅助器具费并没有具体的计算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一般实务中的处理方法为依据配制机构意见要求一次性赔偿或当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要求赔偿。二、可以根据民法的相关理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但由于《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没有精神损害赔偿项目,所以在法律实务中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不会得到支持。三、伤者在住院期间是由其母亲照顾护理的,则可以要求住院护理期间的误工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该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因此,一次性赔偿至70周岁,期限过长,如果被侵权人在未满70周岁时出现意外,就会发生实际赔偿与实际生活利益不一致的情形。可以参照护理费最长给付年限,如果到期后仍需配制假肢,可由受害人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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