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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不孕不是婚姻无效的原因。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如下: 1、男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早于二十周岁; 2、男女双方为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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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不孕不是婚姻无效的原因。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婚前患有不孕症的,并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所以是不能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但可以起诉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不育结婚并不是无效婚姻。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1日实施)取消了对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以及对重婚事实向检察机关举报的规定,弱化了婚姻登记机关的司法职能。使得婚姻无效的宣告请求权人只是限定在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姻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5、未根据《婚姻法》到有关部门登记办理手续的也视为无效婚姻。 许多人选择结婚有大多数情况都是为了可以生育孩子组建全新的家庭,但是也有的夫妻在结婚之后才发现有一方不能生孩子或者没有生育的欲望,此时如果选择离婚或者要求认定是无效的婚姻是肯定不能得到支持的,因为法律上规定是无效婚姻是有很严格的条件的。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可以作为申请婚姻无效的理由,然而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具体指哪些却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结合《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出现以下几种疾病时符合“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 1.性病。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念珠菌病、疱疹、传染性软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沟肉芽肿、滴虫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还传染殃及他人,危害极大,所以禁止结婚。 2.重症精神病(俗称癫子病),即精神分裂症、躁狂抑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患这种疾病的人,在法律上被认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病人婚后不可能正常履行夫妻间的义务,也不可能承担对子女抚育的责任,而且受遗传因素影响,遗传率高达50%至60%,因此禁止结婚。 3.重症智力低下,即痴呆症。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分不清是非,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而且遗传性也很强,为了民族人口素质,应当当禁止结婚。 4.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婚。 5.麻风病,这是以前的婚姻法第6条第2款作了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当然,现在医学发达了,认为麻风病只是一种普通的慢性传染病,且现在已有较好的治疗方案,这种病现在可防可治不可怕了,所以新婚姻法不再将此病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作为禁止结婚的疾病。但医学上仍认为患有麻风病又未治愈的,不应当结婚,因为麻风病是传染性疾病。对于无效婚姻的具体认定标准,在法律上已经明确进行了规定,涉及到一方存在重婚或者未达到结婚年龄的,法院可以判决其婚姻无效,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取消个人的婚姻状态的,但性无能并不属于上述范围,具体情况由法院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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