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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以后,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裁定终结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程序后,可以参照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伪报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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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依照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连续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应当是在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最后的票据持有人应当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依照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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