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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法律援助的资源和需求,以及公民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能力等因素制定,并逐步扩大范围,保...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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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再进行审查:(一)诉讼、、行政复议等时效或者期限即将届满的;(二)依法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的;(三)因其他紧急情况,不及时处理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办案补贴的指导标准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法律援助人员和案件处理机关。法律援助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解除委托代理关系:(一)受援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援助的;(二)受援人经济状况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三)受援人故意隐瞒重大案件事实的;(四)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五)受援人自行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六)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但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除外;(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撤销通知辩护的;(八)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或者要求法律援助人员提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的;(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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