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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
1、客体是为复杂客体。 2、客观方面 表现为: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①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②使用虚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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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贷款诈骗罪的行为有: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二、使用虚假经济合同;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或重复担保超过抵押品价值; (5)以其他方式诈骗贷款。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近几年来,这种情况屡见不鲜,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了几十起假引资诈骗。此外,许多犯罪分子为了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编造了效益好的投资项目。2、利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为了支持生产,鼓励出口,增加有限资金的价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应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一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其他短期内产较好的经济合同,欺诈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3、利用虚假证明文件欺诈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证明文件,是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所需的担保、存款证明等文件。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或重复担保超过抵押物价值,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这里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汽车、货币、可以随时支付的票据等动产所有权的所有文件。5、以其他方式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种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公司公章,印有诈骗贷款的;以假货币作为抵押贷款的;先借后用欺诈手段拒绝还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形成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二)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三)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四)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七)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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