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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
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对监视居住人宣读之日起计算。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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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院、检察院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起止时间的确定方法与刑事拘留、逮捕的确定方法一致,以宣布之日开始计算,而公安机关则是以宣布的次日开始计算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包括申请监视居住)。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以下文字节选自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第四版),218219页】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监视居住意见书》,经办案部门负责任审核后,由公安局局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居住通知书》。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法院和检察院决定的监视居住,法院和检察院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开始执行监视居住,应当向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名或盖章,并告知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违法法律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2000年8月28日)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1994年3月21日)第五十八条对已经逮捕的人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一)患有严重疾病的;(二)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对该人犯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该人犯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及流产法定休息期内的妇女;(四)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五)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人犯被羁押的时间已等于或者超过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该被告人判处的刑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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