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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般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因涉及到人身关系,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庭。这样规定一是为了方便查清案件情况,二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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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后,会将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通知寄给男方,如果男方签收材料后不到庭参加庭审的,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交的材料进行缺席审理,即使男方不到庭,法院也可以判决。具体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1、一般情况下,案件缺席审理的,法院只处理婚姻关系部分,等问题不会一并处理,需要原告另案起诉。 2、实践中,因为离婚案件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关系以及家庭关系,如果男方缺席,婚姻事实部分很难查清,这种情况下女方就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来证明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因此法院不会轻易适用缺席判决。 3、如果男方既未出庭也未签收法院传票的,法院必须通过公告程序送达,公告期结束后男方仍未出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首先,我国《》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可见,调解是离婚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调解无效是判决准予离婚的前提。而调解是由原、被告双方面对面进行的,如果被告不到庭,调解将无法进行。因此,除被告下落不明外,审理离婚案件,被告必须到庭。其次,由于审理离婚案件是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作为判决依据的,如果被告不到庭,审判人员只能听到原告的一面之词,无法全面客观地考察夫妻感情的实际状况,从而极易导致错案。再次,我国《》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这一法律规定为拒不到庭的离婚案件被告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果被告不是下落不明,而是故意回避庭审,则应依法采取拘传措施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以便依法、公正地审理好此类离婚案件。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被告确实下落不明,那么由于客观上无法组织原、被告调解,因此,可在审理中取消调解程序,而直接进行裁判。裁判依据是最高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即“一方下落不明二年,对方,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下落不明的当事人,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如起诉状、传票、判决书,可以适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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