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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未取得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或者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法...
非法出借枪支罪的成立条件为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主体为依法配备、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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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出租、出借枪支、弹药,而故意出租、出借给他人。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刑法条文详见《刑法》第128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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