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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债权人是善意的就不应当被追缴,如果是恶意的就应该被追缴。根据法律规定,所谓的恶意是指,明知道债务人用来还债的钱是诈骗而得,或者债权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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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五十四条
那个阶段的撤回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再追究的可能性不大。
【1】债务人正常向债主借钱。【2】债务人又去诈骗,把诈骗的钱还了债主的钱。【3】如果债主不知道债务人还的钱是诈骗得来的赃款,债主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不承担退给债务人的钱。【4】债务人诈骗的赃款还是由债务人自己去退赃款,与债主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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