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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著作权还是在作者的,因为只要是改拍的,电影不管改没改名字,都会注明原作:《XXX》原作者:XXX。如果没有注明而电影又有明显的情节与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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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固有的著作权,其著作权人应归属于网络游戏的生产商。电竞游戏比赛的动态画面具备人物、背景、故事情节等表现形式与电影作品类似,应被纳入电影类作品的范畴。游戏玩家仅是将开发商预先设定的静态数据通过游戏规则调取出来呈现为动态的游戏画面,其没有参与作品的创作,不享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和表演者权。他人未经许可将电竞游戏的比赛画面进行直播时,应根据他人具体的直播方式来确定相应的著作权权能来予以控制。他人未经许可在电竞游戏平台直播间进行个人直播,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畴,构成著作权侵权。
作者投稿版权归作者。
影楼照片版权归属 近年来,许多影楼将顾客相片私自张贴,招揽生意,侵犯顾客的合法权益。如果顾客上门讨要说法,则称照片的版权归其所有,因为是照片的创作者,拥有版权,也就有将相片摆出展览的权利。 那么,照片版权真的归影楼所有吗? 照片版权归谁享有,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法律界对此观点不一。持肯定说法的人认为,除非双方事先有约定,否则版权归受托人也就是影楼所有。理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但是现实中很多顾客根本不知道这一点,也不会与影楼等约定版权的归属。这样一来,版权就归影楼等受委托人所有了。 笔者认为,对于照片版权的归属问题不能适用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理由如下:顾客去影楼照相,就与影楼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相片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受委托创作的作品之列,就成为能否适用著作权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的关键。首先,从合同性质上来讲,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服务)的合同,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处理委托事务,提供劳务(服务)是合同的主要内容,而交付因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只是附随的义务。顾客在影楼照相,获得相片及底片是其主要目的,影楼的主要义务是交付合乎要求的照片和底片,而不是处理顾客委托的事务,提供劳务(服务)。因此,影楼照相不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故照片不是委托作品,不能适用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其次,从著作权法上来说,并非所有照片都是著作权的客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规定的客体,必须是属于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科学领域中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照片须符合上述特征,才能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比如说,为办理身份证等证件而拍的照片,就很难说它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 既然不能适用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那么对照片版权归属的问题应该如何适用法律呢? 首先应判断照片是否属于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如果不是,则非著作权的客体,不存在版权归属问题。 对于艺术照等照片的版权归属,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但法律未规定不代表对当事人所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就不予保护,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交易习惯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影楼照片的版权归属,如果有约定的,则依该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据交易习惯来推断,影楼应该将所有相片和底片交付给顾客,影楼如果要留存复制照片或底片,应该征得顾客同意。由此交易习惯可以推断,照片版权应该归属顾客,实际上是照相者本人享有。对于影楼未经顾客同意,私下留存复制的相片,其获得途径本身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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