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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丧偶妇女作为继承人依法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后,就依法取得了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依法继承的财产,这是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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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的专家忽略了一点被继承人死亡后到该妇女主张继承权利是有一个时间段的,如果在这个时间段内该妇女改嫁,而不是“继承完毕后,丧偶一方改嫁”,就出现了所谓“丧偶改嫁后继承遗产的权利”。现在回答问题:该妇女的继承权利发生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而不是改嫁后。尽管是在改嫁后主张的,但是跟改嫁的事实无关。所以该问题转化为一般的夫妻间继承遗产问题。根据婚姻法,要先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半给妻子,剩下一半看有没有遗嘱。有遗嘱按遗嘱分,没有遗嘱在几个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分。这个时候妻子作为当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有继承权利的。
对已故丈夫的遗产是否还有继承权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地位并不因是否再婚而改变,丧偶妇女再婚前有权继承,再婚后仍然有权继承。因为丧偶妇女对已故丈夫遗产的继承权,是基于与其丈夫生前的婚姻关系所发生的,它不以丈夫死后丧偶妇女是否再婚而转移。同样,丧失配偶的丈夫再婚后,也有权继承已故妻子的遗产。在这方面男女平等,不因性别的差异而有所不同。继承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能借口丧偶妇女已经改嫁而剥夺她对已故丈夫遗产的继承权。
案例: 李某与张某是夫妻,育有一子张小某。1995年,张某不幸亡故。为了年幼的儿子,其妻李某几年都没有改嫁,提茶端汤辛勤侍奉张母。张某还有一个妹妹,嫁在邻村,偶尔也会过来探望张母。2000年,儿子10岁了,李某改嫁,并于改嫁后仍然尽心照顾张母,每天为其劈柴挑水、缝补浆洗。2004年,张母病故,留下房屋、存款等若干遗产,在遗产分割时产生分歧。张妹认为,哥哥已故多年,嫂子改嫁他人,自己是张母唯一的女儿,也就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张母的遗产应该全部由自己继承。 分析: 张妹的这种说法是不对的。首先,其嫂李某对张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李某是对张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而李某也就上升为了张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不能因其已经改嫁来否定这一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李某在改嫁前后,都在劳务方面给予了张母主要扶助,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张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其次,由于张某先于其母死亡,其子张小某有代位继承权,继承应当由张某继承的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 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12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也就是说,李某和张小某对张母遗产的继承权互不影响,张小某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由此可见,本案中,李某、张妹、张小某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张母的遗产,应当由李某、张妹与张小某三人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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