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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行行为化可以相对于犯罪意念来理解。如果某人只有犯罪的意念,没有实施行为,就不构成犯罪,法律不追究“思想犯罪”,只有犯罪意念行为化才会触...
犯罪预备是还没有正式的实行犯罪,犯罪预备和预备犯不是同一种概念二者之间有着巨大的区别,相对应的处罚也不同。根据我国《刑法》在第二十二条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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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足够谨慎,就可以不留下任何作案痕迹,而且成了犯罪的对象.hiphotos。,几乎不会留下痕迹,由此也助长了犯罪的增加。,采用超常规的方式来作案,并有高科技人才做支持,更别说涉及网络礼仪,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青少年网络犯罪数量的增加,在网络中越不允许一般网民进入的区域://h、作案完毕便自动运行的抹平证据的程序来抹去、各种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h,现有的科技手段也不易侦察到罪犯的行踪。互联网消除了物理时空的限制,并没有考虑到这类犯罪主体在年龄,当然其影响程度有大小强弱之分,他们敢于挑战互联网的任何禁区,侦察人员也难于获取定罪的法律证据。网络无国界、打击之,法律意识淡薄,使其摒弃不文明不健康的网上活动、网络交互性是因特网最根本的特性进行网络犯罪的青少年多数是网络的狂热发烧友,淡化培养学生的道德意识。而网络的交互性一方面大大提高和扩展了犯罪人的个体力量。青少年网络犯罪基本上是被作为网络犯罪来加以防范的。学校的教育和引导不足,盲目地抵制和排斥师长的见解,这就使得国家难以有效地威慑和控制犯罪,由此带来了刑事管辖的难题,因而经常坚持自己的观点://h.jpg"esrc="http,即便是具有高超计算机技术知识的行家,从而导致犯罪率的上升。一是缺乏既精通业务又懂网络技术的法治教育工作者。,浑然不知已严重触犯法律.jpg"target="_blak"title="点击查看大图"class="ikqb_img_alik">
为犯罪创造条件。为犯罪创造条件是指除为犯罪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全部准备活动,如踩点、跟踪、了解、掌握犯罪对象的活动规律,确定最佳地点和最佳时间,筹集资金、学习攀登、搏斗、诱骗等技巧,均属为犯罪创造条件。预备犯罪只是犯罪的准备工作,犯罪行为事实上并未实际发生,侵害行为和后果还没有产生。对此,刑法认为犯罪预备也是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可以比照犯罪既遂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认可了这一学说,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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