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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上体育课意外受伤,学校有一定责任。有关未成年在校生意外受伤的责任和赔偿,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你所咨询的情况,应当由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尽到管理职责的不用承担侵权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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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另外,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学校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机构,未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对未成年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但学生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学校不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必须依法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寿的人身伤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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